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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 二、考量全球主要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巴西、韓國、英國、歐盟等,均已開放 6 GHz 部分或全部頻段供 Wi–Fi 6E 等低功率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U-NII)免執照使用,為增進國內消費者權益並促使我國資通訊產業發展,本部參考上述國家之開放方式及技術規範、交通部一百十年四月八日辦理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草案預告版本及本部一百十一年委託辦理之研究及干擾實測結果,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 三、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草案開放 5945 至 6425 MHz 供 U-NII 設備等低功率射頻器材使用,爰修正「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增加 6425 至 7125 MHz 供行動通信、免執照低功率無線資訊傳輸等低功率射頻器材之技術研發、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等測試實驗網路使用,並俟國際通信技術發展趨勢及服務使用需求更為明確後,滾動檢討開放釋出其他可用頻率,以與全球通信發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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