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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預告及說明文件

  • 一、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 二、考量全球主要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巴西、韓國、英國、歐盟等,均已開放 6 GHz 部分或全部頻段供低功率無線資訊傳輸設備免執照使用,為增進國內消費者權益並促使我國資通訊產業發展,進行「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內容修正作業。
  • 三、如有相關建議,敬請於 112 年 6 月 26 日前填列修正草案意見書惠復,本部後續將歸納整理各單位意見,以作為旨揭修正草案再次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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