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
背景
為達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我國於101年起開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藉由建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機制、完備信賴資料開放環境、公私跨域合作應用推廣等3項具體作法,滿足民間「知」與「用」的權利,並建立資料品質標章及獎勵機制,鼓勵各機關優化資料開放,促使各機關提供高品質、便於民眾利用且符合民眾所需之資料。自108年推動極大化開放政府資料,提升開放資料之質與量,本部將持續提升政府資料取用便利性,聚焦優先開放具應用價值之資料,促進公民參與及資料加值應用,發揮資料最大效益。

定義
- 開放(Open)–依據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具開放性的作品在散布上,應滿足「開放授權 」、「方便近用」、「開放格式 」三項條件,允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引註出處。
- 政府資料開放–各機關以符合國際「開放定義」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開放範圍–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 開放授權–除可要求姓名標示、原件完整、相同方式分享、相關聲明、源碼格式、技術限制之禁止及相互侵犯之禁止之外,必須不可撤回地允許或容許作品被使用、再散布、修改、分離、編輯、不差別待遇、傳散、不限目的、不收費。
- 方便近用–作品應以其完整狀態,且僅收取一次性合理重製工本費用的方式來提供,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那較佳模式就是以免費的方式來提供下載。任何授權遵循所需要的額外資訊(例如因註引出處而被要求的貢獻者姓名表)也必須伴隨作品一併提供。
- 開放格式–以機器可讀、批次不零散,其格式之規格可被自由公開披露,且無收費或其他限制於其使用上。
- 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作業原則及相關規範表單
發布單位:多元創新司
建立日期:2022-08-27
更新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