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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監督管理

  • 一、平等接取服務
    鑑於電信服務已是民眾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且我國自八十五年逐步電信自由化,更多企業參進、提供多元電信服務;八十九年依據電信法開放綜合網路業務,提供民眾更多的選擇機會,其後於九十二年訂定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使市話用戶及行動通信用戶能任意選取任一國際業者之國際電話服務或長途業者之長途電話服務,落實促進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標。為因應資訊通信產業結構及市場快速變化之監理所需,電信管理法已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完成立法,除了解構電信法以業務別管制之架構,改採行為管理模式外,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亦為規範重要原則。爰依電信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於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二、號碼可攜服務

    為保障電信用戶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我國電信管理法規定,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號碼可攜服務是指當電信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使用相同服務時,可保留其原使用號碼(包含市話號碼、行動通信號碼或○八○受話方付費號碼)。在考量消費者權益,同時避免電信業者間之惡性競爭,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亦規定應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非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業者),以中立及公平原則供號碼可攜服務,並進行維運及管理。

    爰此,本部轄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自民國 93 年 11 月起接受第一類電信事業委託,負責「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中心(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 Center,簡稱NPAC )之系統建置、維運及管理,並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正式啟用。目前與8家電信業者介接,提供7x24小時全年不中斷服務。截至111年第一季已順利完成約7,823餘萬筆行動電話門號及約5.6萬餘筆市內電話門號之號碼可攜服務。

    在平台技術的提升及電信業者的推動下,目前我國行動號碼可攜服務已達到電信用戶今日申請隔日凌晨生效,提供電信用戶良好移轉經驗,並鼓勵電信事業積極提升更好的服務及網路通訊品質。

接取號碼可攜服務管理平台之電信業者及政府機關
接取號碼可攜服務管理平台之電信業者及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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